重庆市合川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重庆市合川区物业管理协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HeChuan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C.H. P.M.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重庆市合川区各物业管理企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地方性、行业性、非营业性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育、发展合川物业管理区场,为行业内各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本协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希尔安大道,联系电话:42755001,邮编:40152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
(一)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种类标准的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会员开展各种调查和研究活动,举办业务交流,理论研讨和学术报告会,探讨、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状况、新问题,倡导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为会员单位的管理和发展提供服务,举办专业培训、编辑出版行业刊物,收集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开展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行业的横向联系,为本行业开拓创造区场条件。
(五)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开展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年检、资质复审、等级评定等工作。
(六)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物业管理项目达标考核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工作。
(七)组织做好物业服务项目的部、省、市创优评比活动,创立企业服务管理项目的诚信档案。
第三章 会 员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经营管理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社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热心本行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机构负责人。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遵守本协会章程;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在本协会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凡对物业管理有一定研究、造诣和热心支持物业管理的人
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遵守本协会章程;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 1 年
不按时交纳会费或2次不参加应参加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以发文明确。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六)讨论有关事项并作出决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须经理事会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3年,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年度财务计划和收支决算报告;
(十一)审议并批准会长的工作报告;
(十二)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注销;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参加方
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设会长 1 名、副会长6名、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1名,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各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65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 5 年。到期后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合川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合川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上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
议;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事业
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分别配备兼职会计人员、兼职出纳各一名(由协会文员兼任)。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市场行情执行。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到会人半数以上)通过后,由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程序,本协会因故需终止活动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通过,业务部门审查同意,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报社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终止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生效。
修改位置:
修改处一:
1.原章程: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2.修改为: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经营管理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社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热心本行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机构负责人。
修改处二:
1.原章程: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会员资格: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损本协会信誉者;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者;
(三)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
(四)生产经营方向改变者;
(五)自动提出退会者。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修改为: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如果 1 年不按时交纳会费或2次不参加应参加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以发文明确。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修改处三:
1.原章程: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3年,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修改为: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5年,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修改处四:
原章程: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须2/3以上
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修改为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须2/3以上理
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设会长 1 名、副会长6名、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1名,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修改处五:
1.原章程: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各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65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修改为: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各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
龄不超过65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
(六)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 5 年。到期后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合川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合川民政局备案。
修改处六:
原章程: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兼任会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2.修改为:第二十七条本协会分别配备兼职会计人员、兼职出纳(由协会文员兼任)各一名。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市场行情执行。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